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瞭解到,環資委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中增加有關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原則規定,為有關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並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保險企業進一步推進強制性保險試點,繼續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技術規範,為在法律上形成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範奠定必要的現實基礎。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莫小莎等30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議案認為,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凸顯,由於受害者得不到及時合理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通過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善後處理,有效地減輕因污染帶來的負面影響,有利於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促進企業與社會平穩發展,推動建立環境管理社會化長效機制。議案建議加快立法進程,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模式和環境污染責任風險分散機制,提高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經營技術。
  據瞭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國際上一項重要的環境法律制度。近年來,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我國環境風險突出和污染事件頻發的形勢,開始提出應用保險手段防控環境風險和處置污染事件。2006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國務院近年發佈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文件進一步提出研究建立重金屬排放等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保險制度。在《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一些地方性法規中,也開始規定鼓勵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內容。2007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今年1月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聯合發佈《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開始指導地方在涉重金屬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開展強制性保險試點工作。目前有關試點工作已經取得一定進展,配套技術規範和激勵政策正在逐步形成,在一些環境污染事件中保險功能開始發揮作用。
  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納入法律,是近年來環境保護立法工作的一項重要課題。上屆環資委在環境保護法修改的調研論證中,專題進行了相關調研論證,對在法律上原則規定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各方大都表示贊同,但對法律上明確規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環保部門和保監部門、相關企業之間尚有比較大的爭議,在環境風險評估、費率釐定和損害鑒定評估上也缺乏足夠的技術支撐,為此在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中沒有規定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內容。  (原標題:環資委建議環保法原則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c40lcudo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