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衛東
  澳大利亞系英美法系,屬於聯邦制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該國不斷推行檢察系統司法改革,註重檢察機構和檢察官獨立化,註重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由此產生了保障被害人權益、支持被害人參與到訴訟中來的特色機構即證人服務部門(theWitnessAssistanceService,簡稱“WAS”,又被譯作“證人協助辦公室”,在英美法系被害人通常是以證人身份作證),該機構集中體現了澳大利亞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加強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
  背景因素
  澳大利亞在檢察系統專門設置一個部門處理與被害人相關的事宜,更為實際地為被害人提供法律專業幫助,有其特殊司法理念和特定司法改革推動因素的影響。
  針對刑事案件,各國普遍實行國家追訴主義的檢察模式,20世紀後半葉以來,保障被追訴人尤其是被告人基本訴訟權利的呼聲不斷高漲,典型代表即美國“正當訴訟程序”革命及規則的出現。但是,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一直難以得到國家公權力的保護,隨著刑事被害人權利運動蓬勃開展,很多國家開始對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權利保障進行反思,重新制定符合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刑事政策,由此,強調被害人權益與被告人權益的協調保護。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亞檢察系統改革也在探索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新路徑。
  與此同時,同其他英美法系國家一樣,澳大利亞也在進行檢察系統職能的獨立化、規範化改革,通過選任各州檢察長、檢察官,並設置專門的聯邦檢察總署,在奠定現代化檢察組織體系的前提下,不斷追求檢察機構的精細化、專業化。在前述保障被害人權益這一司法理念的影響下,借鑒美國“被害人影響陳述”制度,設置證人服務部門,成為當時改革的一大亮點。特別是l996年新南威爾士州頒佈“被害人權利法案”,為該州設置這一部門提供了立法支撐。隨後,這一制度獲得澳大利亞各州的支持,各州設立相同機構或與之相關部門加強協作。
  機構配置與人員組成
  由於各州立法與機構設置存在差異,下麵以制度較為健全的新南威爾士州檢察署的證人服務部門為例,來看看其證人服務部門的配置情況。
  在新南威爾士州檢察署系統,其下屬辦公室設有證人服務部門,以便為公訴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和證人提供與訴訟有關的信息、支持和幫助。概括來說,其主要目的有:減少被害人由於參與刑事司法程序可能導致的“再傷害”;保障被害人盡可能地在法庭上提供證言。
  就機構配置而言,證人服務部門依附於當地檢察系統,屬於檢察系統內部專設部門,其工作人員與辦理案件的檢察官共同的合作。同時,也註重與其他組織、團體,如被害人援助組織、律師協會等團體的合作。因此,證人服務部門在該州每個地區檢察系統都有設置,有獨立的人員、辦公場所。同時,考慮到國內土著居民的切身利益,該部門有專門人員為這些群體提供服務。當地土著居民可以聯繫本檢察署來確定哪一位工作人員負責其所在區域的事務,從而保證不同群體的民眾都可以平等地獲得該部門提供的幫助。
  就人員組成而言,儘管該部門屬於檢察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工作人員卻不是檢察官,也不是律師,多由具有社會學、心理學等知識的人組成。除了應當具備一定水平的法律知識,他們還要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尤其是要具備相關專業資格並接受專門訓練,以適應這一特殊部門的工作需要。
  服務對象與工作內容
  證人服務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其重點工作群體主要是死亡被害人家屬、暴力犯罪被害人(如受到嚴重傷害案件被害人、性侵案件被害人)等等,此外,也包括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害人、證人等。由於其服務對象有特殊性,該部門針對不同服務對象提供不同的服務內容,其工作是朝著精細化、體系化方向發展。
  按照工作流程,如果檢察官處理的案件中有符合證人服務部門應當提供服務的對象時,工作人員會積極主動聯繫被害人、證人,向其介紹本部門工作職能及可能為其提供的法律幫助。在此需註意,法律專門規定證人服務部門在針對服務對象開展法律幫助時,應優先幫助特定群體,包括被害人死亡的家庭成員、性侵案件和家庭暴力案件的被害人、未滿l8周歲的群體、殘疾人等。尤其是針對特定類型的案件,如性侵案件的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該部門將闡釋並積極申請推行有關特殊安排,如設置屏風隔開被害人與被告人、請求法院發出“不得刊登命令”、利用閉路電視作證、協助申請被害人的親人與被害人一同出庭,等等。
  概括而言,證人服務部門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為被害人和證人提供幫助:提供關於法律程序的信息;與律師溝通,有必要時,組織並參加與律師之間的會議;提供有關被害人權利和與被害人提供證言相關的特殊條款的信息;公訴案件中,全程支持被害人和證人參與訴訟活動。特別針對證人作證情形,該部門強調開展以下工作:聯繫包括兒童在內的證人以便在法庭上提供證言;安排證人參觀法庭或者其他場所以使其熟悉整個審判環境;尋找如何確保證人到庭、如何保證證人有效作證的方法;使其與檢察官保持聯繫。
  在此過程中,須說明兩點:其一,該部門工作人員聯繫需要提供證言的被害人或者證人時,須為其介紹應當註意的各類細節事項。其二,如果工作人員認為相關事項已經超出其工作能力範疇的,可以向被害人或者證人推薦能夠更為專業地提供有關服務的組織或者團體,以便持續地為其出席法庭提供準備支持。
  定罪量刑階段的特殊參與
  除了為被害人、證人提供庭審前階段的法律咨詢和程序介紹外,證人服務部門還可以參與到針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階段,尤其是量刑階段的“被害人影響陳述”文件的製作。在審判或者聆訊階段之後,該部門參與方式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根據新南威爾士州檢察署官網介紹,如果被告人被認定有罪,證人服務部門可以協助被害人提供有關被害人“影響陳述”。該部門堅持這一理念:被害人或者他們的直系親屬對犯罪帶來的壓力和創傷有不同的反應,讓他們與該部門和輔導員聯繫可能有助於剋服不良影響。在被害人提供“影響陳述”文件材料時,該部門一方面為其提供咨詢,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其聯繫本案檢察官,以便被害人能夠順暢表達陳述。
  第二,為被害人提供幫助,僅僅是整個被害人保護體系的一環。判決宣告後,該部門可以為被害人提供有關被害人登記處註冊的相關信息,併為其註冊提供幫助。通過引導被害人登記,可以使被害人接受來自社會層面的幫助。
  第三,審判結束後,證人服務部門可以與被害人見面交流溝通。比如,與其交流關於法庭審理過程的經歷,告知其包括定罪和量刑在內的最終結果,尤其對於無罪判決的結果,盡可能通過溝通方式來確保被害人接受裁判結果。
  實踐效果
  較之於美國註重被害人“影響陳述”制度,澳大利亞在檢察系統設置證人服務部門,由代表國家追訴的檢察機關牽頭處理更具操作性。同時,由於證人服務部門註意與被害人協會、律師協會等組織合作而使得參與主體更具廣泛性。這實際上反映了該國刑事追訴理念發生的變化,註重從廣泛意義層面來保障訴訟參與主體的人權,通過緩和國家公權力的“強制性”色彩,經由特定渠道介入到被害人、證人等特殊主體參與的訴訟程序中來,並適時、適當地給予關註和引導,使得被害人、證人的相關訴求和意願能夠被瞭解,從而更好地協調辦案檢察官、辦案律師與被害人、證人等主體之間的合作,既避免了辦案檢察官、辦案律師在處理這些問題上分散不必要的註意力,也使得案件審理能夠順暢進行,充分保障了被害人以及有關證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標題:澳大利亞檢察系統專設證人服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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